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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01525685-0-10_B/2018-061200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6-12 08:53:24
文号 主题词

隆阳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相关部署和要求,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目标,为切实理顺村镇建设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各级《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山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之外村镇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指标进行科学分析研究和组织实施村镇建设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村镇建设严格实行规划管理。居民申请在村镇进行建设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多规合一)、乡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相关专项规划。严禁侵占公益林、基本农田、水资源保护范围线内的土地进行村镇建设。

对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村镇的建设,严格按照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和监督。各乡镇要及时编制完善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对集镇规划区功能分区、各地块建设用地性质、用地强度、建筑退让规划红线距离、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总高、层数、建筑风貌等核心要求进行明确,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为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村镇建设进行分类管理和监督提供法理依据。

乡镇政府所在地之外村庄的建设,按照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划定要求,科学划定每个自然村的村庄边界。确定村庄边界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两图一书),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党工委或人大工委)审议通过,然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村庄边界外区域、禁建区一律不得进行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并逐步消除存量;限制建设区按照村庄规划要求,退让规划红线,符合原址建筑总层数不超三层、建筑总高不超10米、建筑外立面符合村庄建筑风貌要求进行审批拆旧建新;适宜建设区内有闲置建设用地的可规划为住宅建设用地,按照村庄规划退让规划红线,并符合建筑总层数不超三层、建筑总高不超10米、建筑外立面符合村庄建筑风貌要求进行审批建设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解决本村内流转建房或接纳禁建区和限建区迁出的农户建房。

第六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保山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保山坝区之外的山区、半山区及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审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进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八)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2年内完成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并在竣工完成乡镇终验后6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区人民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区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区人民政府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  村镇建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于上一年度第三季度前编制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于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土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一条  居民已取得经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的宅基地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二)现有人均住宅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三)实施集镇、村庄规划,进行乡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性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需要搬迁或者恢复重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取得经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的宅基地手续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尚未依法处理的;

(四)出卖、出租、赠予原有住房或改变原有住房用途的;

(五)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规划建设方案不符合规划及村庄建筑风貌要求的;

(六)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规划建设方案中有设计户外厕所或厕所未进行三格式化粪池设计的;

(七)申请人不按规定缴纳村庄垃圾和污水治理费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居民申请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申请书》及规划设计图纸(绿地率不得低于40%、卫生厕所入户、污水排放达标);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宅基地批准手续;

(四)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意见;

(五)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旧住宅处置协议;

(六)原住宅归并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七)所在乡镇(街道)村规办(村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第十四条  居民需要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申请及规划设计图纸;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评议通过的,对申请人姓名、拟建设面积、位置等进行公示;

(三)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申请材料报村民小组长,有村民小组长统一汇总报送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

(四)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各村民小组报送的申请材料统一汇总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书面回复村民小组长;审核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所属乡镇(街道)村规办(村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

(五)乡镇(街道)村规办(村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进行实地核查,记录核查情况,组织乡镇初审,审核未通过的,报告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书面回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通过的,报分管领导审核提请乡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

(六)乡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集中审核未通过的,说明原因,书面回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核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批复至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村规办(村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向居民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后,由挂钩领导组织国土、规划相关站所及挂钩干部进行实地放线,启动建设。乡镇国土所、村规办(村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村镇建设“一户一档”管理。

第三章  村镇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启动建设后,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视批准建设的户数情况等同步将领导班子、挂村干部挂钩到户实行包保责任制,负责建房户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启动建设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批复进行张榜公布,并视批准建设的户数情况等同步将村两委班子和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纳入村级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员队伍,进行分片挂钩落实建设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和建设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终验制度。乡镇(街道)国土所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由挂钩领导干部会同国土、村镇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居民建设过程中,村级和乡级对基础、每层封顶、主体封顶进行验收,对验收通不过的,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对居民整改情况实行日报告、日汇总、日分析、日处置制度。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要指派挂钩领导组织国土、村镇规划等相关站所到实地对居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终验。从放线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均要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对按照批复同意的规划设计图纸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通过乡镇终验达标的,乡镇(街道)村规办(村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向居民换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同时收回副本存档;对终验不达标的书面责令整改;对无法整改的,由乡镇(街道)挂钩领导干部、村级挂钩人员负责组织依法拆除,并收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该居民户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村镇建设档案管理系统,明确两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负责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有合法建筑、违法建筑、新建合法建筑分类建档,动态更新,进行常态化、规范化的管理。每户居民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终验通过后,乡镇(街道)村规办(村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一户一档”要求,规范编制档案清单,对照清单将该户居民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全过程资料全套装档移交村镇建设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村镇建设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严防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区农业局牵头组织编制完善设施农用地审批制度,对审批条件、报送要件、审批流程进行明确,并制定农业大棚搭建和设施农用地上临时建筑建盖规范,单项设施农用地低于5亩的不得审批。上述两项一并报送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印发乡镇(街道)执行。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和监督。区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农业大棚搭建和农业设施临建建盖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村镇建设管理三级巡查机制,村民小组长负责一级巡查,对本小组居民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村镇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启动村(居)规民约进行处罚,同时报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二级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村镇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督促村民小组长启动村(居)规民约进行处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同时进行分类登记备案纳入每日巡查处置事项,并协助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开展执法行动乡镇(街道)负责三级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和动态巡查,发现村镇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责令整改、依法处罚、立即拆除”方式分类处置,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进行分类登记汇总,纳入每日巡查处置事项。

要对每个村宅基地管理、规划落实、建设管理、违法建设处置、村庄保洁、垃圾和污水治理、绿化管护、农业大棚建设、农业临时建筑建盖等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定期汇总、定期研究分析、定期处置、定期归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村镇建设违法行为。所有非公共需要建盖的临时建筑,到期拆除。新批临时建筑要村(社区)及以上公共管理服务单位因公共需要方可申请,严禁审批任何非公共需要临时建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宣传乡村振兴战略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相关政策,鼓励和倡导居民在拆旧建新或新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过程中进行拆墙透绿,并按照不少于1/人的要求在院内外种植绿植,栽种树木种类不限,树木胸径不低于5公分。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要抽查检查不少于两次,对乡镇(街道)村镇建设管理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抽查检查情况及意见和建议汇总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反馈至乡镇。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严格执行村镇建设动工前放线和基础、每层封顶、主体封顶、建筑屋顶和外立面装饰装修验收制度,严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超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超规划建筑面积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村镇建设涉及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区纪检监察机关、乡镇(街道)纪(工)委、区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或其他临时建筑的;

(二)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未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但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或超面积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无权批准村镇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或者非法批准村镇建设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村镇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镇建设的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村镇建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村镇建设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